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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20-08-27 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行政审批局

为便于社会各界全面深入了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对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要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律师进行了深度论证,广泛征求了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相关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事项范围。经开区管委会具有最终审批决定权、受理标准基本明确、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纠正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事项,经开区将编列清单,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审批标准。审批服务部门以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形式一次性明确相关事项的审批条件、要求、技术标准等,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个标准承诺、一个平台审批"。

  (三)关于办理流程。《办法》明确了"告知--承诺--决定"审批模式。申请人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承诺,并按照约定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即可获得审批服务部门的审批决定。

  (四)关于办理时限。《办法》规定,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场作出决定;特殊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了承诺核查和监管。审批服务部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抽查,对于违诺的行政相对人,视违诺情节责令整改或撤销决定。监管部门重点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六)关于诚信管理。《办法》明确了诚信档案、信用分级、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内容。对于失信的行政相对人,除责令整改或撤销决定外,经开区还会分级开展惩戒。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除撤销决定外,还将记入经开区诚信档案并对外公示,失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范畴,相关信息均会被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且在完成信用修复前无法享受经开区相关支持扶持政策。《办法》还明确了失信修复机制。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将停止失信公示,移除联合惩戒目录,修复信息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

  (七)关于异议处理。《办法》明确依托经开区政务服务咨询热线,畅通异议处理渠道,规定审批服务部门对异议限期处理。

  三、主要特点

  告知承诺制审批有以下特点:

  (一)明晰了标准与责任。告知承诺审批以"告知书"形式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标准,以及申请人违诺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切实推动政府履职清晰化,企业个人行为自律化,实现审批责任从政府部门一方担责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履责的转变。

  (二)简化了审批服务流程。告知承诺审批的审查方式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倒逼审批流程再造,推动审批服务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透明",实现了证照立等可取。

  (三)强化了诚信监管。告知承诺审批将信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托信用核验、分类监管、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实现了"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政策文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 王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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